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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答极速递!这些问题请您关注~(三月第1期)

江苏税务
2024-09-20


1

问:纳税人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示存在超过100%享受的情形,应如何处理?


答:请您核对所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若符合规定,再重点关注所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所涉及的人员身份、扣除比例等信息是否填写准确。

纳税人与其配偶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及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的,以及与兄弟姐妹共同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需要与其他填报人沟通填报扣除金额,避免超过规定额度或比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填报不符合规定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者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对于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

问:2023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写存在错误或者漏填了,应如何处理?


答: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首页的【专项附加扣除】专栏或【办&查】的【专项附加扣除】,在“年度”栏选择【2023】,如发现存在信息填写错误的,点击【修改】/【作废】进行更正;如发现存在漏填的,可点击对应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补填写。








3

问:我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发现任职收入与实际不符,应如何处理?


答:建议您先与扣缴单位进行联系核实,以下五种情形可能是正常现象:

(1)您的离职时间与收入纳税明细的税款所属期间隔不超过2个月的(扣缴义务人可能会在次月为您申报上月收入);

(2)您与所在的单位还有未结清的收入事项,离职后扣缴义务人仍需为您发放收入并进行扣缴申报;

(3)您虽然未在该单位任职,但是曾经从该单位取得所得,如讲课费、顾问费、利息、稿费、租金、中奖等收入;

(4)被申诉扣缴单位变更名称;

(5)被申诉扣缴单位是代为发放工资并申报的劳务派遣方。

若不属于上述情形,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提起“异议申诉”。具体操作如下:

①点击【首页】-【收入纳税明细】,或者点击【办&查】的【查询】-【收入纳税明细】,选择查询年度、所得类型,即可查询相应的记录。

②在查询列表页,点列表行,可查看对应的收入明细。在收入明细页点击右上角【申诉】或【批量申诉】,选择申诉类型并确认填写信息真实有效后,点击【提交】。

③提交申诉完成后,申诉进度情况,系统会通过站内信提醒您,您也可自行在【办&查】-【异议申诉】中查看。








4

问: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内容是什么?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2023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3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5

问:哪些人需要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3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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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税务12366

审核:江苏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

编发: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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